
安监部门:接管职业健康监管有“四难”
踩踩 0作者:yc591228 发表日期:2009-09-13 复制链接 收藏
安监部门:接管职业健康监管有“四难”
安监部门接管职业健康监管成为安监部门的热门话题,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现有条件下,安监部门顺利接管职业健康监管有“四难”:
一难:职业卫生防治法律法规的执法主体是卫生部门,安监部门在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中无法律依据;
由此,安监部门实施职业健康监管的破题在于修改现行法律法规。
二难:部门单方监管与地方管理体制不吻合,多数地方的主管部门依然在卫生部门;
由此,安监部门实施职业健康监管的起步在于各级政府在管理体制上理顺关系,明确各自职责,各司其职。
三难:安监部门缺乏必要的检测手段和监管装备设施;
由此,安监部门实施职业健康监管的条件在于装备投入,地方政府应当整合有效资源,加大财政资金投入。
四难:安监部门的人员缺乏专业技能和必要的培训;
由此,安监部门实施职业健康监管的基础是加强职业健康监管的培训教育。
现实地分析:解决"破题、起步、条件和基础"四个方面是当务之急。
由此推论:安监部门从卫生部门接管职业健康监管是件非常慎重的事情。

看来,分先后的方法值得研究,可能不是最佳方案。
总局的规章(包过规定和办法)有很多与省条例不一致。可以说,除了许可事项要严格按照总局的办法之外,其他的都没有省条例好用、管用。 :LdPqFXj
同样需要提醒你和大家的是一旦出了事故检察院和法院只认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总局的规章仅作参考而已。明白什么意思了吗?既要把我们安监局许可的事情——三大高危行业严格按照总局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的规定做好,又不要迷信总局的别的个别规定。坚持一个信念: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是安监局职责的尽力做好,职责不明确的,要发挥安办的协调职能督促有关部门去做,而不是安监局直接去故管理去处罚。我个人感觉,只要这样做好了,再没有贪污受贿等违法问题,安监人员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就很小很小。
5楼,是这个意思吗?